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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本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董事会对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的完整性、合理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了自我评价。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标准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及《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结合公司内部控制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止2021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的设计和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内部控制评价的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母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00%。公司围绕内部控制环境、风险评估、控制活动、信息与沟通、内部监督等要素,对公司各业务流程进行评价。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组织架构、人力资源政策、企业文化、社会责任、内部审计与监督、资金管理、财务报告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销售管理、合同管理、关联方交易管理、对外担保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方面。公司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管理、资产管理、销售管理、财务报告管理、关联方交易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业务和事项具体情况如下:

1. 法人治理结构及组织架构

公司已经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建立了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在董事会领导下的经营班子。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安全生产委员会、战略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5个专门委员会。为保证“三会”有效运作,公司制定了《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监事会议事规则》、《关联交易实施细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内部审计制度》、《总经理工作细则》、《公司内部问责制度》、《控股子公司管理制度》等制度。

报告期内,公司按照企业内控制度的基本要求,结合业务发展及管理的需要,对内部管理机构进行了优化调整。

现设置有燃气事业部、能化事业部和4个控股子公司,其中燃气事业部内设4个分公司(包括阿瓦提县分公司,巴楚县分公司、乌什县分公司、阿合奇县分公司),同时公司设置有11个部门(包括行政管理中心、董事会办公室、审计部、财务部、资产管理部、经营管理部、安环监察部、生产运行部、客户服务部、工程技术部、采购供应部),建立了较为完整、有效的经营管理架构。

报告期内,公司进一步梳理规范了各部门之间的工作节点,有效控制了可能发生的风险。对重点工作实行了督查及责任追究机制,提高了工作效率。

2. 人力资源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公司实行了劳动合同制。公司注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制定了员工招聘录用的原则及程序,引入轮岗竞聘机制,促进优秀人才的脱颖而出,实现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针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制定了多种考核指标与考核方法,使员工的薪酬与效益、工作能力挂钩,增强了员工的责任心,提高了工作效率。建立持续的人力资源开发与培训体系,使员工的工作技能和管理人员的管理能力与综合素质得到了明显提高,确保员工的素质适应公司发展需要。

3. 社会责任

公司围绕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用户服务、职工权益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相关的制度约束和风险控制。

在安全生产方面,制定了《董事会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制度》,层层签订《安全生产工作目标责任书》,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牢固树立“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的理念,把安全责任落实到人,保证安全生产制度得到有效贯彻执行。完善了应急事故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妥善处理各种突发的安全事故;有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机制和隐患排查整改机制,对天然气用户全面实行“入户巡检”制度,排查户内燃气事故隐患,降低了事故发生的频率;加强对天然气管道及其他压力容器的日常维护,按期进行检验检测,保证了正常安全有效的运行。

在防恐维稳方面,根据国家《反恐怖主义法》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反恐怖主义法>办法》的相关规定,按照国家《城镇燃气行业反恐怖防范工作标准》和地方政府的安排部署,在天然气门站、加气站和充装母站等经营场所,全

面落实反恐怖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措施,履行了企业的主体责任,为公司生产经营奠定了良好的基础,也为当地的社会稳定做出了贡献。在环境保护方面,针对加气站产生的噪音和废油,公司根据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分别进行了治理和处理,对设备废油按有关规定进行了集中储存和定期移交处置部门。在用户服务方面,树立“用户至上”的意识,强化公司对用户服务的过程管控和反馈控制,不断提升公司的服务品质。

在职工权益保护方面,公司认真贯彻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据此制定了《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制度》,在薪酬、社会保险、劳动防护、职业健康、劳动时间等方面,使员工依法享有应有的权利和义务。

4. 财务管理

公司在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和其他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了《财务管理制度》、《预算管理制度》、《成本与费用管理制度》和《财产清查制度》等制度,涵盖了货币资金管理、存货管理、销售与收款管理、固定资产管理、成本核算管理、投资管理等方面。

在日常资金管理方面,公司严格执行资金支出经相应权限人员签字审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对资金收付过程进行管理控制,严格规范资金的收支条件、程序和审批权限,保障资金支付得到有效的管控。

公司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和政策要求进行编制财务报表,对整个公司的会计核算、财务报告编制、发布等进行了严格的控制和管理,保证财务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5. 工程项目管理

公司制订了工程项目《内部立项审批制度》、《工程招标管理制度》、《工程项目监督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工作流程。对工程立项、设计、预算编制、招(议)标、安全文明施工、工程监理、进度及质量控制、竣工验收、工程决算等环节的工作进行了规范,有效杜绝了各类风险的发生。

6. 合同管理

公司制定了《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起草、审核、签订、履行等各个环节及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进行了明确。定期汇总合同履约执行情况,针对发现的问

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改进,维护了企业的合法权益。

7. 物资采购管理

公司建立了采购管理流程,明确了物资的请购、审批、采购、验收、入库、领用、盘点和处置等程序。对主要物资采用集中授权采购,对一般物资由采供部在授权范围内采购,物资的验收由独立于采购部门之外的相关部门实施,付款根据授权批准后支付。

8. 关联交易

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和《关联交易实施细则》明确了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就关联交易事项审议程序和回避表决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1)向关联方提供资金

2019年新疆浩源公司向控股股东阿克苏盛威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方(以下简称阿克苏盛威公司)提供借款53,710.00万元,2019年、2020以及2021年阿克苏盛威公司分别归还570.00万元、1,000.00万元、753.98万元,合计归还了2,323.98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阿克苏盛威公司欠付新疆浩源公司借款本金51,386.02万元及相关利息2,820.03万元,本息合计54,206.05万元。

(2)关于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向关联方杭州特盈签订EPC合同及空分设备采购合同

1)关联方交易概述

公司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源晗”)拟开展水泥窑炉富氧烧成系统项目,拟与关联方杭州特盈能源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特盈”)签订《水泥窑炉富氧烧成系统 EPC 合同》,由杭州特盈具体承建该项目,交易金额预计 2,200 万元。

公司控股孙公司遂宁源晗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遂宁源晗”)拟开展二期项目扩大产能向园区企业供应氮气,拟与关联方杭州特盈拟签订《制氮设备项目采购合同》,向杭州特盈采购 3 套制氮设备,交易金额预计约 8,700 万元。

2)表决和审议情况

2021年11月11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

控股子公司上海源晗与关联方杭州特盈签订富氧烧成系统EPC合同暨关联交易》及《关于控股孙公司遂宁源晗向关联方杭州特盈采购制氮空分设备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 子公司管理

公司制定了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制度,明确公司委派的董监高的职责权限。要求子公司定期报送日常经营情况和及时报告重大事项,并对其定期审计。

10. 信息披露管理

公司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内容、程序、责任人的职责、记录与保管、披露信息的保密、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信息沟通等方面加以明确与规范,并严格遵照执行,确保对公开信息披露和重大内部事项沟通进行全程、有效的控制。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程序和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分别针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 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分别按标准认定为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项目

项目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资产总额潜在错报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资产总额的0.5%≤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1%错报金额<资产总额的0.5%
营业收入潜在错报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2%,且绝对金额超过 人民币 500 万元。营业收入的1%≤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2%错报金额<营业收入的1%

净利润潜在错报

净利润潜在错报错报金额≥净利润的3%,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 300 万元净利润的1%≤错报金额<净利润的3%错报金额<净利润的1%

注:定量标准中所指的财务指标值均为公司年度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数据。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公司控制环境无效;

2)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3)注册会计师发现当期财务报表存在重大错报,而公司内部控制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公司审计委员会和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1)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不当;

2)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无效;

3)财务报告过程中出现单独或多项缺陷,虽然未达到重大缺陷认定标准,但影响到财务报告的真实、准确目标。一般缺陷:未构成重大缺陷、重要缺陷标准的其他内部控制缺陷。

2.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定量标准参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执行。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高,会严重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严重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严重偏离预期目标,为重大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高,会显著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显著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显著偏离预期目标,为重要缺陷;

如果缺陷发生的可能性较小,会降低工作效率或效果、或加大效果的不确定性、或使之偏离预期目标,为一般缺陷。

出现下列情形通常表明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可能存在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

2)决策程序不科学导致重大决策失误;

3)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败;

4)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5)安全、环保事故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6)其他对公司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形。

根据上述认定标准,结合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情况,本次内部控制评价过程中未发现报告期内存在重要缺陷和重大缺陷。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公司已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设计和执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估,现对公司主要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说明如下:

1.公司已对货币资金的收支业务建立了授权批准程序,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已作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存在相互制约关系。公司已按国务院《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明确了现金的使用范围及办理现金收支业务时应遵守的规定;已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了银行存款的结算程序。公司严禁进行期货交易、严禁擅自向外单位出借多余资金、严禁向职工集资、严禁私设银行账户等。公司没有影响货币资金安全的重大不适当之处,但有时对款项收付稽核及审查的力量还有待加强。

2.公司已形成了筹资业务的管理制度,能较合理地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恰当的筹资方式,较严格地控制财务风险,以降低资金成本。公司筹措的资金没有严重背离原计划使用的情况。

3.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关联交易的内容、审议程序、决策程序以及披露等方面都有明确规定。今后,公司需进一步完善主动识别、确认关联方及交易的机制,加强关联方交易信息的内部报告,认真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事宜。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公司上一年度存在因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未及时归还的行为。公司对于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在报告期内已全额计提坏账准

备,具体情况如下:

2019年度,新疆浩源公司向阿克苏盛威公司提供借款53,710.00万元,2019年、2020以及2021年阿克苏盛威公司分别归还570.00万元、1,000.00万元、

753.98万元,合计归还了2,323.98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阿克苏盛威公司欠付新疆浩源公司借款本金51,386.02万元及相关利息2,820.03万元,本息合计54,206.05万元。

查询公开信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多笔被诉及被执行信息,逾期及被执行金额巨大,信用风险急剧增大,另原作为抵质押财产的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屯昌盛威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因控股股东无法筹集资金继续开发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导致资产变现系数下降,同时2022年1月10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新71执50号,海南屯昌盛威投资有限公司、嘉禧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3,806.5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22年1月19日公告,编号:2022-004),另根据公开查询资料查询上述两公司仍有多项被执行债务信息需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之连带责任将导致上述两家单位股权丧失变现价值,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全额计提上述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所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上期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1,552.94万元,本期新增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2,653.10万元。

六、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4月 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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