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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7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因公司2021年度未实现盈利,2021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方案是依据公司实际情况制定的,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维护公司全体股东的长期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 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阅读了财政部、证监会等五部委联合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相关规定,并对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认真审阅后认为:

公司2021年度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进行了自我评价,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也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的执行保持了有效性。

三、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2021年度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及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2021年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得情形。

(二)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情况。

2019年度新疆浩源向阿克苏盛威公司提供借款53,710.00万元,2019年、2020以及2021年阿克苏盛威公司分别归还570.00万元、1,000.00万元、753.98万元,合计归还了2,323.98万元。截至2021年12月31日阿克苏盛威公司欠付新疆浩源公司借款本金51,386.02万元(不含利息)。

查询公开信息,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存在多笔被诉及被执行信息,逾期及被执行金额巨大,信用风险急剧增大,另原作为抵质押财产的新疆嘉禧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海南屯昌盛威投资有限公司股权,因控股股东无法筹集资金继续开发拟建房地产开发项目,导致资产变现系数下降,同时2022年1月10日乌鲁木齐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新71执50号,海南屯昌盛威投资有限公司、嘉禧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向申请执行人新疆天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53,806.52万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连带责任。(详见公司2022年1月19日公告,编号:2022-004),另根据公开查询资料查询上述两公司仍有多项被执行债务信息需承担连带责任,综上之连带责任将导致上述两家单位股权丧失变现价值,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拟全额计提上述控股股东关联方资金占用所形成的其他应收款坏账准备,上期已计提信用减值损失31,552.94万元,本期新增计提信用减值损失22,653.10万元。

独立意见: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按照有关监管规则,认真履行还款承诺,消除资金占用对公司的影响。如在既定的时限内未偿还所占用的资金及利息,公司应当行使债权、司法诉讼、强制执行等途径追偿占用资金,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公司要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四届十八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吉富星 李堃

2022年4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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