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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浩源: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5

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4月24日召开了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会议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应到独立董事 2 名,实到独立董事 2 名。与会独立董事在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的基础上,基于独立客观的原则,形成以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董事会制订的《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关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考虑了公司当前的实际经营状况和长远发展需要,不存在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有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同意该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审议通过《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的议案》

表决结果:2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的办公地址为阿克苏市兰干街道海江社区英阿瓦提路 2号商业楼B座D22,关联方阿克苏市佳园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是服务公司的物业单位,为公司提供物业管理、电费结算、停车以及垃圾处置等服务,公司按统一服务价格向关联方支付费用,属于在经营区域内的正常业务,该关联交易事项实施合理,定价公允,没有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独立董事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 2023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评估,并出具了《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我们通过对公司现行的内部控制制度及其执行情况的了解,认为内控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的真实情况。公司在本年度内不断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内部控制制度,公司各项经营活动严格按照相关制度执行。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公司不存在内部控制重大或重要缺陷,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内部控制。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编制的《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四、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在2023年度没有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但存在以前年度占用公司资金延续至今未清偿情况。

公司在2019年度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详见2020年4月29日披露的《关于公司自查控股股东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0-012)。截至本报告期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余额513,382,500.00元(不含利息)。

独立意见:公司的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规定。作为独立董事,我们要求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切实执行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尽快归还占用资金,尽早消除占用资金对公司的影响。公司须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防范大股东资金占用的的防范机制,公司管理层需加强法律合规教育,增强合规意识,落实内控管理制度,强化内部控制监督检查机制,促进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五、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说明和独立意见

公司在2023年度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在此我们要求公司管理层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并严格执行,加强相关人员合规培训,增强合规意识,杜绝违规对外担保事件的发生。

【本页无正文,为《新疆浩源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024年第二次会议决议》签字页】

独立董事:

丁卫芝 胡伟业

2024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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