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成都红旗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公司子公司与关联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交易定价公允,不会构成公司业务对关联方的依赖,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签署:逯东、曹麒麟、唐英凯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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