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查看公司以往年度关联交易实际情况,对《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及相关材料进行了事前认真审阅,发表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关联公司提供担保,遵循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没有收取公司任何费用,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没有对公司独立性构成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暨关联方为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董事:逯东、曹麒麟、唐英凯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