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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洋股份: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1-20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管理机构。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的负责人,具体负责公司重大信息内部保密工作及监管。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与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公司、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沟通工作,统一负责与投资者、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以及服务工作。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重

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都应做好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含义与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董事会或董事会秘书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九条 重大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内幕信息;

(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列重大事件;

(三)公司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披露前,定期报告和业绩快报的内容;

(四)公司回购股份,或以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计划;

(五)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三章 内部人员的含义与范围第十条 内部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票,或者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公司职工,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人员包括以下人员:

(一)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中层管理人员;

(五)公司从事证券、财务、统计、审计、核算、信息、档案、文印等工作的人员;

(六)能够接触或者获取重大信息的公司其他人员。

第四章 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及人员都应加强对证券、信息披露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的学习,加强自律,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重大信息保密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的信

息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四条 公司应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或网站上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保证第一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或网站披露信息。在其他公共传播媒体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或网站。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替代公司的正式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时,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上述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知情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绝对保密。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第十八条 公司拟讨论或实施重大重组、再融资等可能对公司股价造成重大影响的重要事项时,应如实、完整记录上述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重大信息的时间,上述记录应与项目文件一同保存并按照相关法规规定履行报备手续。

第十九条 有机会获取重大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向他人泄露重大信息内容、不得利用重大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十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重大信息。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重大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更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尚未公布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遵守本制度,不准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第二十三条 由于工作原因,经常从事有关重大信息的证券、财务等岗位及其相关人员,在有利于重大信息的保密和方便工作的前提下,应具备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用办公设备。

第二十四条 在打印有关重大信息内容的文字材料时,无关人员不得滞留现场。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关重大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六条 文印员印制有关文件、资料时,要严格按照批示的数量印制,不得擅自多印或少印。印制文件、资料中,损坏的资料由监印人当场销毁。

第二十七条 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机要、档案工作人员不得将载有重大信息的文件、软(磁)盘、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会议决议等文件、资料外借。

第二十八条 重大信息公告之前,财务、统计工作人员不得将公司月度、中期、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送。在

正式公告之前,前述重大信息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五章 罚则第二十九条 内部人员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及本制度的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可给予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处分,包括但不限于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内部人员违反上述规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以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的修改及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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