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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亚光电: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8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合肥美亚光电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是根据《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2021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进行的调整,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方法、调整程序和调整结果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数量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规定的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满足。

2、本次拟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不存在《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规定的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其作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和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或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根据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限制性股票预

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27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及《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5、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中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议案回避表决,由非关联董事审议表决。

6、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预留授予日为2022年9月27日,向321名激励对象授予75.40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储育明、杨模荣

2022年9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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