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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13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4月12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审核了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2021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并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后,认为:

公司内控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适应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控制度的建设与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我们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审查公司财务报告和董事会相关资料的基础上,就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累计和2021年度当期对外担保事项向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调查和核实,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经核查,报告期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除全资子公司

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之外,其余均为经营性资金往来,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业绩补偿款已按照计划于2021年5月20日完成了业绩补偿义务。经核查,未发现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无违规担保情况发生。

四、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康宝华先生、王昊先生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该项关联交易,并提交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五、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能力和执业资质,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独立意见公司董事会编制的《未来三年(2022-2024)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符合《公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3]43号)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充分考虑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目标、股东要求和意愿、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重视给予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强调现金分红,保持了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有利于增强公司利润分配的透明度,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期,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公司未来三年(2022-2024)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目前经营良好、财务状况稳健,在保证日常资金需求和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适当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公司自有资金的使用效率,增加收益,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本次事项的审议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内控程序健全。同意公司使用不超过(含)人民币5,000万元的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八、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2022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的议案》,我们对公司董事2021年度履职情况表示肯定,我们认为2022年的薪酬(津贴)绩效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董事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关于2022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我们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21年度履职情况表示肯定,我们认为2022年的薪酬(津贴)绩效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十、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为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董监高责任险,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该

事项的决策和审议程序合法、合规,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一致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张广宁、袁知柱、黄鹏

2022年4月1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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