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远大智能: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郑水园)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27

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本人作为沈阳远大智能工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本着对全体股东负责的态度,切实维护广大中小股东利益的原则,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制度的要求,勤勉尽责;报告期内,本人充分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忠实履行职责,积极出席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议案,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维护了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的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本人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履历

本人郑水园,中国国籍,无境外永久居留权,1962年出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学历。曾任职于福建衡峰律师事务所、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兼任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海峡两岸仲裁中心、厦门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金融证券委员会委员、厦门大学法学院校外兼职硕导、厦门大学法学院硕士生论文答辩专家组专家、现任北京观韬中茂(厦门)律师事务所主任、深圳市农产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2年12月30日起至今任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性自查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自身履职的独立性进行了自查,认为本人均符合独立性要求,能够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未受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

二、年度履职概况

(一)出席董事会、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董事会会议7次,召开股东大会4次(其中年度股东大会1次、临时股东大会3次),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履行职责,未发生过缺席现象,出席有关会议情况如下表:

姓名出席董事会会议情况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应出席次数现场出席次数通讯方式出席次数委托出席次数出席股东大会的次数
郑水园74304

本年度,本人对各次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的相关材料和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均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和查验,并以谨慎的态度在董事会上行使表决权,维护了公司的整体利益和中小股东的利益。本人认为这些议案均未损害全体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均投出赞成票,没有反对、弃权的情况。根据《公司章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人与其他二位独立董事对公司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具体情况如下:

会议日期会议名称事项内容独立意见类型
2023-3-15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1、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2、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3、关于拟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独立意见 4、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5、关于使用自有闲置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6、关于拟转让子公司100%股权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3-4-27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1、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独立意见 2、关于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独立意见3、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独立意见 4、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5、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及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6、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的独立意见 7、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8、关于公司部分闲置房产变更为投资性房地产及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独立意见同意
2023-8-23第五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同意
2023-11-7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关于转让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同意

(二)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1、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组织召开并出席会议1次。就公司2022年度董事薪酬方案、2022年度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席的职责。

2、战略委员会工作情况

报告期内,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共召开了4次会议。本人作为第五届董事会战略委员会的委员,均亲自出席会议,无缺席或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亲自出席会议。就公司拟转让子公司100%股权、公司业务发展目标及发展计划、转让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终止转让哈尔滨博林特电梯有限公司100%股权等议案进行了审议。切实履行了战略委员会委员的职责。

3、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2023年度,公司共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2次,本人均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对《关于转让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三)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任职期间内,未行使以下特别职权:

1、无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的情况;

2、无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况;

3、无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况;

4、无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积极沟通,支持公司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业务知识和审计技能培训、与会计师事务所就相关问题进行有效的探讨和交流,维护了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对于每次需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了解相关信息,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做出独立、公正的判断,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同时,本人主动学习并掌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最新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规定,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各项培训活动,深化对各项规章制度及法人治理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提高对公司及社会公众投资者权益的保护意识和履职能力,为公司的科学决策和风险防范提供合理的意见和建议。

(六)在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董事会、股东大会、实地考察、电话沟通、走访生产基地等多种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保持密切联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全面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状态、规范运作和可能产生的经营风险,关注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执行情况及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在本人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详细讲解了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提交了详细的会议文件,使本人能够依据相关材料和信息,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在2023年度重点关注了公司关联交易、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续聘会计师事务所、重大会计差错更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等相关事项的决策程序、执行以及披露情况,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了独立明确的判断,对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潜在重大利益冲突事项进行了监督。具体情况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1、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上述议案已经2023年4月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在董事会审议上述事项前已针对控股股东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及2023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人对上述事项核查后认为:

公司控股股东沈阳远大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为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是为了支持公司的发展,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利益,不会损害公司利益

及中小股东利益。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康宝华先生、朱永鹤先生、彭安林先生、王昊先生、马明辉先生回避了表决。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该项关联交易。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以市场价格为基础,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非关联方股东的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日常关联交易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亦不会对公司的经营产生不利影响。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关联董事康宝华先生、朱永鹤先生、彭安林先生、王昊先生、马明辉先生进行了回避。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本次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

2、公司于2023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沈阳远大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股权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23年11月24日召开的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对上述事项核查后认为: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规划及整体利益,有利于调整资源配置,聚焦公司主业。本次交易的价格参考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经协议双方协商确定,交易的定价方式合理、定价公允,符合公司与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非关联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上市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豁免承诺的方案

报告期内,公司及相关方均未变更或豁免承诺。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报告期内,公司未发生被收购的情况。

(四)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报告报告期内,公司严格依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第三季度报告》等,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展示了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其中《2022年年度报告》经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审议披露程序符合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聘用、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于2023年3月10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23年4月3日召开的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在董事会审议该事项前已针对拟聘任审计机构的具体情况进行了核查,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本人作为独立董事认为: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能力和执业资质,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在与公司的合作过程中,为公司提供了优质的审计服务,对于规范公司的财务运作,起到了积极的建设性作用。其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了独立审计意见。公司本次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发现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续聘中审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六)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

(七)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该议案已经2023年5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对上述事项核查后认为:

公司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及差错更正》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相关文件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司会计信息质量,符合公司的实际经营状况,更正后的信息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及广大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八)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报告期内,公司未聘提名或者任免董事,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的议案》《关于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其中,董事薪酬事项已经2023年5月25日召开的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人对上述事项核查后认为:

2023年度公司董事薪酬与津贴的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董事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2023年度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方案兼顾了公正与激励,充分考虑了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行业薪酬水平,符合公司的发展阶段,可以充分调动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有利于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可持续发展。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度,本人作为公司独立董事,始终坚持谨慎、勤勉、忠实的原则,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就董事会各项议案进行了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议,并仔细、审慎地行使了所有表决权,对相关事项认真发表了相关意见;同时,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督促与考察,切实维护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2024年度,本人将继续本着诚信与勤勉的精神,秉承独立公正的原则,认真学习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专业优势,忠实履行独立董事的义务,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同时利用专业知识和经验为公司发展提供更多有建设性的意见,增强公司董事会决策能力和领导水平,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

郑水园2024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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