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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9-20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河生物”)于2022年9月14日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对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公司部关注函〔2022〕第363号,以下简称“关注函”)。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等文件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审慎判断的原则,对《关注函》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慎认真的核查,形成如下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收购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河环保”)少数股权符合公司一直以来的长期发展战略,有利于公司股东利益的最大化,有利于保障公司主业的稳定发展和提升核心竞争力,有助于公司环保产业板块的快速发展,具有必要性。

本次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资金周转情况、经营情况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其一,在财务指标方面,本次交易后,金河环保将成为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公司归母净利润将有所提升,相应的,每股收益也将有所增厚;公司支付本次交易对价的资金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部分来源于银行借款,新增银行借款将导致公司的资产负债率略有提升;其二,在经营管理方面,金河环保成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后,有利于在公司在整体框架下进行金河环保的经营决策和垂直管理,有利于保障公司主业的稳定发展和提升核心竞争力,便于公司加大环保产业板块的投入;本次交易设置了经营管理团队的业绩补偿机制、购股安排,有利于进一步激励金河环保的经营管理团队,保障金河环保持续稳定的发展。

本次交易的定价系根据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确定,并设置了业绩承诺及补偿机制、购股及锁定安排。上述安排为本次交易定价的公允性、各交易对方与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一致性,提供了机制保障,因此,本次交易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不存在向关联人输送利益的情形。”

独立董事:

姚民仆 卢文兵 谢晓燕

2022年9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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