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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2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

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后,认为:

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编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2021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的相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均为对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未发生任何除全资子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对外担保余额为27,565.7万元。公司及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对外担保情况符合有关规定和法定批准程序,并能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五、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基于公司拟实施《公司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同时考虑到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公司2021年度拟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公司未分配利润用于保障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发展及补充流动资金需要。

六、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于续聘其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规模大小、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八、关于2022年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及子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日常经营需要,合理地对2022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为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2022年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关联交易的事项。

九、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双方实际签订合同金额和执行进度确定,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双方在2021年度可能发生业务的上限金额,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与关联方实际发生的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十、独立董事对公司2021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是基于谨慎性原则,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反映公司2021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不存在损

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十一、关于回购部分社会公众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拟通过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的方式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我们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1、本次回购股份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号-回购股份》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利于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增强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及激励公司员工;更好地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3、公司回购资金来源于公司自有资金,目前公司现金流稳健,该项支出不会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开展。

我们同意公司实施本次回购社会公众股份方案。

独立董事:

姚民仆 卢文兵 谢晓燕

2022年4月2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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