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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河生物: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31

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作为金河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亦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并延续到报告期的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我们对《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认真审阅后,认为:

公司现有的内控制度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当前公司生产经营实际情况的需要,并能够得到有效的执行。《2020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客观反映了公司内控制度建设与运行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1)2016年1月14日,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18,000万元,担保期限7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报告期,公司向金河佑本生物制品有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18,000万元。

(2)2016年5月6日,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最高额度为不超过 5,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5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报告期,公司向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

(3)2017年1月23日,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控股

子公司PHARMGATE LLC.提供内保外贷,金额为1,500万美元,担保期限5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报告期,公司为PHARMGATE LLC.实际担保金额为9,591.60万元。

(4)2018年4月14日,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8,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7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报告期,公司向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实际担保金额为4,000万元。

(5)2019年4月19日,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杭州佑本动物疫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内蒙古金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不超过30,000万元,担保期限不超过2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报告期,公司向杭州佑本动物疫苗有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7,800万元;公司为内蒙古金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

(6)2019年1月14日,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担保期限1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报告期,公司为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

(7)2019年12月20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向内蒙古金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担保期限3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报告期,公司为内蒙古金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

(8)2020年5月11日,公司2019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向杭州佑本动物疫苗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7,000万元,担保期限1-3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内蒙古金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20,000万元,担保期限1-3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向法玛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2,000万美元,担保期限1-5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本报告期,公司向杭州佑本动物疫苗有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5,799.99万元;向内蒙古金河淀粉有限责任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3,950万元;向法玛威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500万美元。

(9)2020年11月17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向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金额为10,000万元,担保期限11年,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本报告期,公司向内蒙古金河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公司实际担保余额合计为34,812.44万元,担保余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56%。

2、公司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公司为子公司和孙公司提供担保,是公司生产经营的需要,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报告期内,除上述对子公司和孙公司的担保外,公司没有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子公司没有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到2020年12月31日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四、关于公司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独立意见

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符合公司当前的实际情况并能有效保护投资者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和健康发展,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提交的2020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五、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审计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丰富经验与能力,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恪尽职守,较好地完成了审计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够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关于续聘其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我们同意关于续聘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1年度审计机构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等相关材料,我们认为《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的规模大小、实际经营情况,公司所处行业薪酬水平制定的,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强化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勤勉尽责的意识,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七、关于2021年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关联交易的独立意见公司及子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是基于日常经营需要,合理地对2021年度公司日常关联交易进行预计,本次关联交易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在表决过程中进行了回避,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法有效;关联交易定价公允、公平;公司主营业务不会因为关联交易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不影响公司独立性。我们同意2021年公司与内蒙古金河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预计关联交易的事项。

八、关于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实际发生情况与预计存在较大差异的说明

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是按照双方实际签订合同金额和执行进度确定,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双方在2020年度可能发生业务的上限金额,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公司与关联方实际发生的交易根据市场原则定价,公允、合理,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健发展。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进行的合理变更,使公司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没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同意聘任王月清女士为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聘任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的身份、学历职业、专业素养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并已征得被聘任本人的同意,被聘任人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能力。未发现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尚未解除的情形。

独立董事:

姚民仆 卢文兵 谢晓燕

2021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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