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的监管函
中小板监管函【2020】第 22 号
新疆兆华股权投资有限合伙企业、天津兆华创富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
你们作为一致行动人,截至2019年4月30日合计持有龙洲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72,687,61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12.93%。你们于2020年2月22日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显示,2019年4月30日至2020年2月20日期间你们通过本所集中竞价及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持上市公司35,053,082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6.23%。你们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变动比例累计达到5%时,未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及时停止买卖该上市公司股份并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你们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的规定。请你们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同时,提醒你们:上市公司股东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
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函告
中小板公司管理部
2020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