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奋达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2

我们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认真询问、积极调查与沟通的基础上,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事前就拟向董事会提交的《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相关情况与我们进行了沟通,我们听取了公司有关人员的情况汇报;本次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深圳振兴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执业资格及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具备投资者保护能力,诚信状况良好,能够独立对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审计,满足公司2022年度财务审计和内控审计工作的要求。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表决。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宁清华、王岩、秦伟

2022年12月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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