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开发区秦东门大街1号
经查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长生”)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ST长生未能在2019年4月30日前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和2019年第一季度季度报告。
*ST长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2.1条、第6.1条、第6.2条的规定。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开谴责标准》第三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
下处分决定:
对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长生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违规行为和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19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