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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美大: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08

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浙江美大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提交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在审阅相关议案资料后,对会议相关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执行证券业务的审计资格,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能够严格遵守财务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职、公允、合理地发表独立审计意见,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公司本次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2年度审计机构,是基于其各方面均能够满足公司的审计要求,有利于保证公司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质量要求,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续聘审计机构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因此,我们同意继续聘任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有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签字:

张美华 靳 明 张律伦

二O二二年四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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