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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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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预防洗钱和恐怖融资(统称“洗钱”)活动,防范洗钱风险,规范公司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统称“反洗钱”)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反洗钱,是指为了预防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采取相应措施的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反洗钱各项工作。

第四条 工作目标

反洗钱工作的目标,保证公司依法采取对洗钱活动的预防和监控措施,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的保存、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有效履行反洗钱义务。

第五条 工作原则

(一)全面性原则。反洗钱工作应当涵盖公司各项业务管理中可能涉及洗钱活动的各个环节。

(二)长期性原则。反洗钱工作应作为一项长期工作常抓不懈。

(三)保密性原则。对客户身份资料、资金和交易信息及其他有关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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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工作信息应予以保密,非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提供。

(四)有效性原则。反洗钱工作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应当保证反洗钱工作的有效开展。

(五)适时性原则。应当随着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公司经营方式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及时完善反洗钱相关制度。

第六条 公司建立各业务风险责任、高级管理人员风险责任、内部审计风险责任等三个方面的洗钱风险控制体系。

各业务风险责任单元负责从客户和业务源头控制洗钱风险。

高级管理人员须正确处理反洗钱义务与公司经营管理的关系,对重大风险事项的控制措施进行把关和审批。

稽核部对反洗钱工作有效性、洗钱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及时发现洗钱风险控制漏洞。

第七条 公司应当履行反洗钱义务,建立健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洗钱风险客户分类、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制度。

第八条 公司应当依法协助、配合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和监察机关打击洗钱活动。

第九条 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提交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受法律保护。

第十条 公司对依法履行反洗钱义务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非依法律规定,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公司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调查可疑交易活动等有关反洗钱工作信息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客户和其他人员提供。

第十一条 公司定期组织实施反洗钱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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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公司境外分支机构(如有)应当遵循驻在国家或地区的反洗钱法律规定,协助配合驻在国家或地区反洗钱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分工

第十三条 董事会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与反洗钱有关的职责,对公司洗钱风险管理工作承担责任,是公司反洗钱工作的最高决策机构。

第十四条 监事会承担洗钱风险管理的监督责任,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反洗钱履职尽责情况并督促整改,对公司的反洗钱工作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成立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董事会授权领导小组负责公司反洗钱领导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合规总监担任,领导小组成员包括各业务分管领导、首席风险官、首席信息官。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反洗钱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工作小组”),组长为合规总监,工作小组成员包括:合规管理部、风险管理部、稽核部、信息技术部、业务(归口)管理部门、各业务部门、非经纪业务分公司等部门负责人。

公司如新设置业务部门、非经纪业务分公司,或因监管要求发生变化相关部门需履行反洗钱义务时,其部门负责人即成为工作小组成员。

第十七条 领导小组组长负责主持领导小组的工作,对公司反洗钱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最终责任,必要时组长可以委托副组长代行职权。其他领导小组成员应当协助领导小组组长督促落实各项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的反洗钱履职情况纳入年度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审议公司反洗钱相关制度、年度计划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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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负责审议公司反洗钱工作报告,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反洗钱工作情况;

(三)负责审定公司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报送的重点可疑交易报告;

(四)对于有争议的洗钱风险客户分类和调整结果具有最终审定权;

(五)负责组织协调洗钱风险自评估、洗钱类型分析等;

(六)负责审议经公司相关决策委员会(或履行相关决策职能的机构)审议通过的新业务(产品、渠道、技术等)洗钱风险评估报告;

(七)根据监管要求下设相关工作小组,履行相关工作职责;

(八)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机构要求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十九条 工作小组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根据相关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监督和落实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按照监管要求,制定公司统一的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及客户分类指标,并提交领导小组审定;

(三)提出和落实相关反洗钱工作解决方案;

(四)对合规检查报告、其他合规报告和审计报告提出的反洗钱问题进行整改和落实;

(五)开展创新业务时落实反洗钱工作;

(六)领导小组安排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是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和反洗钱工作协调部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合规管理部。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定期会议每年度召开1次,临时会议召开次数不限。会议规则按照《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规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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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 工作小组成员部门应遵循风险为本的反洗钱工作原则,严格落实反洗钱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公司规定,将反洗钱工作嵌入到日常业务开展中,并建立相应制度、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每个成员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处理反洗钱相关工作。

第二十三条 合规管理部的工作职责:

(一)组织制定公司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操作规程;

(二)协调公司各部门对反洗钱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与保障,报送或者督促相关部门报送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

(三)协调公司相关部门配合国家有关执法机关对涉嫌洗钱活动所进行的调查工作;

(四)实施或者配合实施反洗钱审计、检查或自评工作,定期通报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

(五)组织或督导开展反洗钱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的培训和宣传工作;

(六)组织实施洗钱风险自评估工作、洗钱类型分析及洗钱风险识别工作; (七)组织、协调公司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控制度的规定开展其他反洗钱工作;

(八)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反洗钱工作。

第二十四条 稽核部负责根据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和业务规则,制定反洗钱内部审计制度,对公司反洗钱工作定期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反洗钱工作纳入日常稽核工作范围,对反洗钱工作开展的有效性进行独立、客观评价。

第二十五条 风险管理部负责通过风险监控平台实时及盘后监控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合规管理部提供与洗钱风险有关的监控线索;将洗钱风险纳入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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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信息技术部负责反洗钱相关系统的立项、开发、日常管理维护和升级等工作,解决系统运行过程中发生的技术问题,确保反洗钱相关系统的正常运行;协助相关部门完成反洗钱相关数据的统计工作。第二十七条 财富管理部负责制定财富管理部的反洗钱工作相关制度和流程;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和财富业务分支机构反洗钱制度的具体落实和执行情况;组织本部门和财富业务分支机构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工作;对在业务管理工作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及时按照相关规定采取相关措施,并书面报告合规管理部。第二十八条 投资银行运营管理部负责制定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反洗钱制度和流程;督促各投资银行类业务部门落实反洗钱各项制度要求;组织投资银行体系各部门开展反洗钱宣传和培训;统计、汇总投资银行类业务反洗钱工作资料等。第二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依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审查公司相关合同、协议等法律文书中涉及反洗钱相关条款,为公司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提供专业的反洗钱相关法律事务服务。第三十条 业务部门、分公司和分支机构(简称各部门)须成立覆盖本部门各项职能的反洗钱工作小组,组长由部门负责人担任,负责本级反洗钱工作小组的组织管理工作,工作小组负责监督本部门各项业务执行过程中,反洗钱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需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反洗钱法律法规及公司制度开展相关业务,制订和完善本部门业务条线的反洗钱工作相关制度;做好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保存、洗钱风险分类、可疑交易报告及宣传和培训等反洗钱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应指定内部部门或人员牵头反洗钱工作,履行反洗钱义务,设置反洗钱联络员负责与公司、监管机构的日常沟通和联络。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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洗钱联络员如无特殊情况,可由各部门合规风控经理担任。反洗钱联络员在请、休假时,应做好工作交接,确保反洗钱工作的连续性和有效性。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对本部门洗钱风险自评估和洗钱类型分析等工作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章 基本工作内容

第三十四条 各部门应在客户风险状况、业务风险状况、持续监测中交易情况等发生变化时,及时开展洗钱风险自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送公司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公司按照规定向所在地人民银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银行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工作细则、控制措施,财富业务分支机构向财富管理部进行制度报备,除财富业务分支机构外其他部门、分公司向合规管理部进行制度报备。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各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第三十七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和实施客户尽职调查制度。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初次划分客户风险等级,应与客户尽职调查工作同时进行,并根据客户的属性特点,着重关注客户身份、地域、业务和行业等风险因素,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和分类;在持续性客户尽职调查、调整客户风险等级时,除应考虑前述风险因素外,还应增加对交易等风险因素的关注。

第三十九条 各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妥善保存客户身份资料和能够反映每笔交易的数据信息、业务凭证、账簿等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及公司规定,甄别、分析和报告可疑交易。

第四十一条 各部门有合理理由怀疑客户、资金、交易或者试图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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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与恐怖主义、恐怖活动犯罪以及恐怖组织、恐怖分子、从事恐怖融资活动的人相关联的,无论所涉及资金金额或者财产价值大小,应当提交涉嫌恐怖融资的可疑交易报告,并依照《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和《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履行相应的报告职责。

第四十二条 各部门在履行反洗钱义务过程中,发现涉嫌恐怖融资活动和涉嫌洗钱上游犯罪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上报合规管理部,并向所在地人民银行和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四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要求配合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进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第四十四条 各部门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或者其省一级分支机构需要调查核实的可疑交易活动,如实提供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涉及的客户账户信息、交易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等监管机构的要求,制定年度反洗钱培训和宣传计划,开展对员工的反洗钱培训和对客户的反洗钱宣传工作。

第四十六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报送各项反洗钱工作资料、报表。

第四十七条 各部门应将反洗钱工作开展情况、各项反洗钱制度执行情况,纳入部门和全体人员的合规绩效考核范围中。

第四十八条 公司通过代理销售其他金融机构或委托其他金融机构向客户销售金融产品时,或公司在开展境外业务时,应当通过合同、协议或其他书面文件,明确双方在客户尽职调查、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与信息交换、客户风险等级划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职责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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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通过适当的方式保证与其有代理关系或者类似业务关系的境外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的客户尽职调查,并可从该境外金融机构获得所需的客户身份信息。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第三方识别客户身份的,应当确保第三方已经采取监管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第三方未采取符合监管要求的客户尽职调查措施的,由公司承担未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财富业务分支机构原则上按照本制度执行,如所在地监管机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各地监管局等)另有要求的,应一并遵照执行。

第五十二条 对未按照相关规定开展反洗钱工作,将按照公司相关问责管理制度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准则执行。法律、法规变化时,以法律法规最新规定为准,本制度中与之相冲突的条款无效。

第五十四条 本制度属于基本管理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修订。对本制度执行过程中的具体事项,由反洗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说明。

第五十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反洗钱工作管理制度》(西证董字[2020]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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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一、相关流程

(无)

二、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2 3 4 5 6 7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证券期货业反洗钱工作实施办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监督管理办法 西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和重要信息报告制度XBZQ PD5.5.3/01

三、相关记录

(无)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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