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对照表
序号 | 原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修订依据 |
1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负责制订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经中国证监会或注册地派出机构审批,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金融产品等投资业务和其他另类投资业务。 | 第一百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第四十二条规定以外的对外担保事项,并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董事会负责制订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事项的方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监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开展私募投资基金业务;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从事中国证监会《证券公司证券自营投资品种清单》所列品种以外的金融产品、股权等另类投资业务。 | 根据外部规则及公司业务开展的实际情况进行修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