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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内部审计制度(2021年8月)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27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促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干部履职情况等进行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公司等。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属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公司内部审计事务。

第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是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要求,独立行使审计监督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审计负责人一名,负责内部审

计的全面工作。审计负责人须经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选聘。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配置一定数量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审计、会计、经济、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依法依规独立开展工作,对工作事项应予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同时在工作中应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清正廉洁,谦虚谨慎的原则,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做到独立、客观、保密。

第九条 与被审计的单位、个人有关联关系的内部审计人员应予回避。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一条 除了涉密等事项之外,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内部审计部门要加强质量控制,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三章 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体系,拟制各项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实施细则、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等;

(二)对公司各职能部室、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三)对公司各职能部室、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监督;

(四)对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经济效益的真实合理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计监督;

(五)对公司所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以及公司管理的重要干部等进行离任审计或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对重要或大额经济业务、采购及招投标活动、项目建设、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重要的对外投资、资金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等重要业务领域进行审计监督,开展不定期审计;

(七)对公司及下属单位内部控制情况进行自我评价,编制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九)协助建立健全风险预警机制,及时识别、系统分

析经营活动中与实现内部控制目标相关的内部和外部风险,确定相应的风险承受度,合理确定风险应对策略;

(十)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一)配合国家审计机关或上级审计机关对本公司进行审计;

(十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公司管理层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行使下列审计监督检查权:

(一)参加公司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参与协助公司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合同、责任书以及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三)检查有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方面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查实物;

(四)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并对计算机系统的安全和有效性进行审查;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并取得证明材料;根据需要,审计有权自行索取、查阅任何与工作有关的资料,无需获得被审计单位的批

准;

(六)对正在进行的严重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财经法纪的行为,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对拒绝、阻挠和破坏审计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采取封存有关账册、资产等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八)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建议以及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纪行为的建议;

(九)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通报批评或者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要求被审计单位对核实的问题提交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

(十一)经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审计结果及审计整改情况;

(十二)其他有利于开展审计工作的职权。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及时、真实、全面的提供相关资料,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审计部门根据公司董事会的要求和公司年度工作的重点及发展的具体情况,确定及编制年度审计工作的

重点和审计项目计划,报经公司领导、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组织实施。具体审计项目的审计计划和工作方案,经审计负责人审核后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因审计工作需要,审计部门可请求公司领导协调相关部门给予协助。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应严格按照规定的审计程序进行:

(一)实施审计前应制定项目审计方案,成立审计小组,指定小组负责人,向被审计单位发出审计通知书。审计一般采取预先通知方式,审计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审计前3日送达。

(二)审计人员进场后应认真听取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介绍,调查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查证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反映经济活动的有关资料,根据审计项目的内容和要求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审查、取证。并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做到事实认定情况正确,对审计事项作出客观评价,提出审计意见,依据复核后的审计记录编写审计报告。

(三)审计机构在正式上报审计报告前,一般性的内部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的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正式的书面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给予正式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特殊情况(如机密件、专项调查等)的审计报告可以

不征求意见直接呈报。

(四)内部审计部门将已征求过被审计单位意见的审计报告,连同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书面意见一并上报公司审批,形成正式审计报告。审计报告自送达被审计单位之日起生效,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

(五)实施后续审计监督。被审计单位应当在审计报告送达后及时向内部审计部门报送整改方案,按时完成整改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后继审计跟踪,监督审计意见的执行情况,督促其纠正问题,提升管理水平。

第五章 档案管理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应及时对已完成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对审计通知书、审计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审计档案管理按照公司档案管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六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每季度与审计委员会召开一次会议,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

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第二十四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无保留结论鉴证报告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鉴证结论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鉴证结论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七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重视审计整改工作,严格按照整改方案落实到位,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被审计单位应当对审计报告中提出的问题和风险进行认真分析研究,及时制定整改措施,不断完善内控管理制度,提升管理水平。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定期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后

续跟踪,督促被审计单位加强整改。

第二十九条 加强与其他监督力量的协同联动,形成监督合力,同时将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对于认真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作出显著成绩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给予奖励。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人员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应当由公司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被审计单位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或公司规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被审计单位(部门)和个人,由公司责令改正,并由公司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问责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等审计所需资料或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内部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侵害公司经济利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对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审计职责而受到打击报复或者陷害的,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加以保护,并及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置。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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