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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江环保: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8-30

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收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一次会议相关材料后,听取了相关人员对该事项的报告,并对会议材料进行了仔细研究经认真审阅相关材料,现对该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财会〔2018〕35号)和《关于修订印发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9〕6 号)文件的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投资者提供更可靠、更准确的会计信息。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广晟公司向本公司提供专项环保借款,用于本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环保项目建设及运营,有利于公司做大做强危废主业,提高融资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加快推进危废项目建设,深化市场布局,保障公司持续高质量发展。公司承担的利息费用公允、合理,且无需公司提供保证、抵押、质押等任何形式的担保,借款条款属公平合理,按一般商业条款进行,该交易乃于本公司日常及一般业务过程中进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公司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关联交易的实施不会对公司产生不利影响,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该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在对《关于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进行表决时,关联董事已依法回避表决,公司董事会的决策程序是合法有效的,我们同意该议案。

三、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业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的规定和要求,作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资金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对公司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截止到报告期末,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3、公司能够严格执行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建立了防范大股东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的机制,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和关联方资金占用风险。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全体独立董事签名:

朱征夫 曲久辉 黄显荣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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