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明确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监事
会的组织和行为,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香港特区证券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则,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常设监督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负责对董事会及其成员以及总裁、
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股东、公司及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组成和职权第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至7名监事组成,推举监事会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每届任期3年。非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会应当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组成。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监事会主席的任免,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会成员表决通过。第四条 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公司董事、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
外部审计人员出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三) 对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 当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前
述人员予以纠正;
(五) 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核对董
事会拟提交股东大会的财务报告、营业报告和利润分配方案等财务资料,发现疑问的,可以公司名义委托注册会计师、执业会计师帮助复审;
(六)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七) 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八) 代表公司与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交涉,依照《公
司法》的规定,对董事、总裁、副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九) 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
(十) 发现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的行
为,可以向董事会、股东大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证券监管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十一) 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
程序进行监督;及
(十二)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监事会可对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发表建议,可在必要时以公司名义另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独立审查公司财务,可直接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情况。公司外部监事应向股东大会独立报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及勤勉尽责表现。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认为必要时,还可以对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出具意见,并提交独立报告。第五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
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六条 监事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
集。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有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监事会主席认为必要时;
(六) 本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书面通知送达全体监事。临时监事会会
议通知应在会议召开前1日送达。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包括如下内容:
(一) 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 提交会议审议的事由及议题;
(三)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出席方可举行。第十二条 监事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应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可
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理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监事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监事未出席监事会会
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第十三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监事出席监事会会议,
视为不能履行职责,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或建议职工代表大会予以罢免。
外部监事一年内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次数少于监事会会议(包括临时监事会会
议)总数三分之二的,监事会应当提请股东大会予以罢免。
第四章 监事会决议第十四条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为:监事会会议。第十五条 监事会会议对审议的事项采取逐项表决的原则,即提案审议完毕后,开始表决,
一项提案未表决完毕,不得表决下项提案。每一监事享有一票表决权。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通讯表决方式(视像电
话、电话会议、传真、邮件等)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监事签字。
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以举手、记名投票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根据表决的结果,宣布决
议及报告通过情况,并应将表决结果记录在会议记录中。第十八条 监事会有关决议和报告,应当由监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同意
表决通过。
监事对决议或报告有原则性不同意见的,应当在决议或报告中说明。第十九条 监事应在监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监事会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
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
事对会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
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10年。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 开会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监事会的监事(代理人)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第二十二条 监事应当对监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监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
证明监事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监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议事规则的修订由监事会提出
修订草案,提请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构成公司章程的附件,并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