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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独立性评估的专项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4-04-16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定,并结合独立董事出具的《独立董事关于独立性自查情况的报告》,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在任独立董事范宏、肖国兴、李静、江朝抒、张姗姗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如下专项意见:

经核查独立董事范宏、肖国兴、李静、江朝抒、张姗姗的任职经历以及任职经历及其签署的独立性自查情况表,上述人员不属于:

1、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一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3、在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4、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5、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6、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7、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第1项至第6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8、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范宏、肖国兴、李静、江朝抒、张姗姗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对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相关要求。

康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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