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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达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9-2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康达化工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细则》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拟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的议案

独立董事王远立先生、周华先生认为:

与曹妃甸化学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拟签署的《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计划投资建设“年产10万吨化工胶粘剂及上下游新材料项目”,新项目的建设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综合竞争力,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需求。因此同意签署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姚海放先生认为:

本人同意签署相关的项目投资建设协议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本次拟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周期较长,具有不确定性,结合我的专业背景,本人希望公司针对本次项目的后续事项审慎决策,对方案进一步优化,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着对中小股东负责的原则,本人将会持续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情况。

二、关于拟签署商务配套项目协议书的议案

独立董事王远立先生、周华先生认为:

与曹妃甸临港商务区管理委员会拟签署的《项目投资协议书》,计划投资建设“北方基地商务配套项目”,将有利于公司未来引进各类优秀人才、提升员工满意度,增强员工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凝聚力,不会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符合公司的战略目标和经营目标的需求。因此同意签署商务配套项目协议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姚海放先生认为:

本人同意签署商务配套项目协议书,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鉴于本次拟投资金额较大,投资周期较长,具有不确定性,结合我的专业背景,本人希望公司针对本次项目的后续事项审慎决策,对方案进一步优化,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本着对中小股东负责的原则,本人将会持续关注该项目的进展情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名:

王远立周 华姚海放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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