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667 证券简称:鞍重股份 公告编号:2021—077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豁免公司部分股东自愿性股份
锁定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鞍重股份”或“公司”)于2021年7月2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和第六届监事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监事会发表了同意的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简称“《监管指引4号》”)等相关规定和要求,该事项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方可生效。现就具体情况说明如下:
一、 承诺事项具体内容
公司股东高永春先生、杨永伟先生、梁晓东先生、封海霞女士在公司2012年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2015年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期间做出的全部与股份锁定及锁定期满后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序号 | 承诺具体内容 | 承诺期间 | 履行情况 |
1 | 自鞍重股份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有的鞍重股份的股份,也不由鞍重股份回购该股份; | 2012年3月29日至2015年3月29日 | 履行完毕 |
2 | 本人从公司离职后一年内,不转让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本人在申报离任一年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超过50%。 | 长期有效 | 正在履行 |
3 |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 2017年4月21日至 | 正在履行 |
理人员承诺并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 2020年4月20日 |
二 、本次申请豁免的自愿性承诺事项高永春先生、杨永伟先生、梁晓东先生、封海霞女士申请豁免重大资产重组时担任董事、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关于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的承诺,即“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并保证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报告书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如本次交易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不转让在该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董事会代其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授权董事会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本人或本单位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本人或本单位承诺锁定股份自愿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三、本次申请豁免的原因和背景
公司在前次重大资产重组过程中因存在虚假陈述引发投资人对公司的民事诉讼。截至当前,以公司为被告的证券诉讼案件共计381起,诉讼主张起诉金额合计8,898.63万元(部分投资者调整诉讼请求后,诉讼金额为5,662.03万元)。其中,无针对高永春先生、杨永伟先生、梁晓东先生、封海霞女士提起的诉讼。
针对因公司证券虚假陈述引发的诉讼案件可能给公司带来的索赔损失,杨永柱先生设立了专项银行账户,根据公司2019年年报披露的预计赔偿金额750万元以及考虑已撤诉或视同撤诉原告的未来再次起诉的影响,存入7,248.6万元的保证金。杨永柱先生同意,在公司单独承担了赔偿义务且无法向其他责任人有效追偿前提下,以该专项银行账户内资金补偿公司。公司 2020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豁免公司股东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议案》,豁免了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杨永柱先生、温萍女士做出的股份锁定承诺。
杨永柱先生再次承诺“高永春先生、杨永伟先生、梁晓东先生、封海霞女士在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诉讼案件中被判令向公司或其他投资人承担赔偿责任,如上述人员届时无能力履行赔偿责任,则本人承诺将以银行账户内的保证金代上述人员履行赔偿责任”。
高永春先生、杨永伟先生、梁晓东先生、封海霞女士自愿存入 724.30 万元保证金进入专项银行账户。并承诺“在公司单独承担了赔偿义务且无法向其他责任人有效追偿前提下,以该专项银行账户内资金补偿公司” 。
基于上述情形,高永春先生、杨永伟先生、梁晓东先生、封海霞女士提请公
司股东大会豁免上述自愿性承诺。高永春先生、杨永伟先生、梁晓东先生、封海霞女士本次申请豁免的承诺,系其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此次豁免承诺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等相关规定。
四 、本次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的依据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监管指引4号》等相关规定,公司股东本次豁免的承诺,系其在公司重大资产重组时作出的自愿性承诺,并非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作出的法定承诺或现有规则下不可变更的承诺。因此本次豁免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符合《监管指引4号》规定的适用条件。五 、本次豁免对公司的影响本次豁免高永春先生、杨永伟先生、梁晓东先生、封海霞女士自愿性股份锁定承诺事项,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损害公司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符合公司长远发展的利益。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1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