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补充更正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鞍重股份”或“上市公司”)于2020年10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因公司工作人员疏忽,公告出现错误,现对相关公告更正如下: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充更正
1.1、“第一节 释义”部分内容
更正前: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柱所持的鞍重股份股份比例由24.86%变为9.76%,温萍所持的鞍重股份股份比例由13.83%变为5.00% |
更正后: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特别说明,下列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信息披露义务人杨永柱所持的鞍重股份股份比例由24.86%变为9.76%,温萍所持的鞍重股份股份比例由13.83%变为5.00%,在杨永柱、温萍如期全额收到第一次交易对价款的前提下,在上市公司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 |
1.2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中“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更正前: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2020年10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翎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13.8449元/股的价格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的鞍重股份无限售流通股份合计55,309,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3%,总价款为7.6576亿元。
更正后: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转让。2020年10月27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上海翎翌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
13.8449元/股的价格转让信息披露义务人直接持有的鞍重股份无限售流通股份合计55,309,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3%,总价款为7.6576亿元。杨永柱、温萍持有上市公司剩余的14.76%股份,在杨永柱、温萍如期全额收到第一次交易对价款的前提下,在上市公司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补充更正
2.1、“第一节 释义”部分内容
更正前: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上海翎翌科技有限公司协议受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永柱、温萍持有的上市公司23.93%的股份 |
更正后:
本次权益变动 | 指 | 上海翎翌科技有限公司协议受让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杨永柱、温萍持有的上市公司23.93%的股份,在杨永柱、温萍如期全额收到第一次交易对价款的前提下,在上市公司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 |
2.2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中“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更正前: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更正公告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受让。2020年10月27日,上海翎翌与杨永柱、温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以
13.8449元/股的价格受让上述股份转让方直接持有的鞍重股份无限售流通股份合计55,309,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3%,总价款为7.6576亿元。更正后:
二、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为协议受让。2020年10月27日,上海翎翌与杨永柱、温萍签署《股份转让协议书》,以13.8449元/股的价格受让上述股份转让方直接持有的鞍重股份无限售流通股份合计55,309,88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23.93%,总价款为7.6576亿元。
杨永柱、温萍持有上市公司剩余的14.76%股份,在杨永柱、温萍如期全额收到第一次交易对价款的前提下,在上市公司按照《股份转让协议书》约定完成董事会、监事会换届之日起12个月内自愿不可撤销的放弃表决权。
详见公司于2020年11月28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披露更正后的公告。
特此公告。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0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