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证券法》第82条的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的相关要求,我们作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后认为:
l、公司严格按照股份制公司财务制度规范运作,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包含的信息公允、全面、真实地反映了公司本报告期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等事项。
2、保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此确认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2019年报的书面确认意见)
董事签署:
黄 涛 李秀艳 温家暖
徐晶明 陈 阳 石运昌
李 卓 李进德 于 博
高级管理人员签署:
温家暖 李秀艳 王大明
徐晶明 周继伟 封海霞
监事签署:
苏明丽 赵 阳 张晓婷
鞍山重型矿山机器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