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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2-22

关于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

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188号总部基地3区20号楼;

黄文佳,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经查明,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航高科”)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9年12月13日,首航高科召开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的方案》,并于12月14日披露《回购报告书》,明确回购期限为自此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回购金额不低于4.6亿元、不超过9.2亿元,回购价格不超过5.38元/股。

2020年12月16日,首航高科披露《关于股份回购期届满暨股份回购实施结果的公告》,截至2020年12月13日,首航高科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回购股份29,571,938股,约占总股本的

1.16%,支付总金额为10,240.01万元。

首航高科实际回购金额与回购方案中披露的最低回购金额差异35,759.99万元,差异比例达77.74%,未完成回购计划。首航高科董事长黄文佳在制定方案时未审慎考虑公司融资能力和资金状况,对回购未完成负有直接责任。

首航高科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回购股份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首航高科董事长黄文佳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

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规定,对首航高科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以及本所《上市公司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试行)》第三十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黄文佳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首航高科能源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1年2月22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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