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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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运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
部控制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州普邦园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特设立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
要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机构及人员构成
第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不少于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的任职期限与其董事任职期限相同,连选可以连任。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
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
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下设投资管理小组,由公司总经理任投资管理小组组长,另
设副组长1-2名。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
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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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管理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
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投资管理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
洽谈并上报投资管理小组;
(四)由投资管理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根据投资管理小组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
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管理小组。
第五章 议事细则
第十二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7 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三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
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投资管理小组组长、副组长可列席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
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
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
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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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
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
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十九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指定的董事会办
公室人员,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
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因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修订或因公司经营情况变化需修订本工作细
则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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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