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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文教育: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18

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为:2018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也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年度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综合考虑了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9年4月17日召开凯文教育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基于独立判断,经认真研讨,独立董事一致发表独立意见如下:公司的法人治理、生产经营、信息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对外担保及其他重大事项等活动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进行,对公司的内外部风险进行了合理的识别与分析,并有相应的控制措施,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公司对内部控制的自我评价报告客观地反映了目前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内控制度执行和监督的实际情况。

三、关于《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我们认真审核了公司出具的《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募集资金2018年度的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

违规的情形。

四、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等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作为北京凯文德信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2018年度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发表相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报告期内,公司能够认真贯彻执行证监发[2003]56 号等文件规定,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91,522.25万元,主要是公司为部分正在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在合同主体变更为江苏新中泰桥梁钢构工程有限公司后继续履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19年1月7日,其中两个工程项目已解除公司的对外担保责任,解除对外担保金额为12,724.5万元,剩余对外担保金额为78,797.75万元 。

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及2018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为全资子公司申请银行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由公司为全资子公司北京文凯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海淀支行13亿元综合授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公司全资子公司北京文华学信教育投资有限公司以其持有的北京文凯兴教育投资有限责任公司100%股权提供质押担保。

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以上担保均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公司在2018年未发生违规对外担保情况。

五、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事情认可意见:我们对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将审议的《关于聘请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查,认为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在担任公司审计机构并进行各项专项审计和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同意将上述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意见: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能够为公司提供相应的服务。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制订的2018年度年报审计策略及计划符合法律法规对于审计规程的要求,

并且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遵循了《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审计意见客观、公允、真实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续聘华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根据财政部《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及《企业会计准则第37号——金融工具列报》、《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9号—关于权益法下投资净损失的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0号—关于以使用固定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折旧方法》、《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1号—关于以使用无形资产产生的收入为基础的摊销方法》及《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2号—关于关键管理人员服务的提供方与接受方是否为关联方》的要求,对公司会计政策相关内容进行了相应调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形,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影响公司2018年度相关财务指标。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变更会计政策。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

朱大年(签字):

谢 丰(签字):

钱明星(签字):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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