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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摩登: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8-10

证券代码:002656 证券简称:摩登大道 公告编号:2021-114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摩登集团”)近日收到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出具的编号为“(2021)粤01民终7597号”的《民事判决书》,就公司与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根小贷”)、广州行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盛集团”)、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立嘉小贷”)、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丰集团”)、林永飞、严炎象、翁华银、何琳、江德湖、英伟文、韩瑞英、翁华才、翁雅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情况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4月10日,原告与立嘉小贷(被告一)签订了《最高额贷款授信合同》(合同编号:S20180402),立根小贷同意为立嘉小贷提供总额为人民币10,000 万元的最高额贷款授信,实际发生借款金额为人民币8,000万元,期限为2018年4月10日至2019年6月10日。2018年4月10日,瑞丰集团伙同立根小贷擅自以公司名义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公司为上述《最高额贷款授信合同》项下的相关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2020年12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区法院”)出具编号为“(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的《民事判决书》,就立根小贷起诉摩登集团、立嘉小贷、瑞丰集团、行盛集团、林永飞、翁华银、何琳、江德湖、英伟文、韩瑞英、翁华才、翁雅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摩登集团对被告立嘉小贷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向原告立根小贷承担赔偿责任。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进展的公告》(2021-001)。

2021年1月13日,摩登集团不服越秀区法院(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民事判决,依法向广州中院提起上诉,次日,原审被告行盛集团亦提起上诉,详见公司于2021年1月29日、2021年2月5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的《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1)、《关于重大诉讼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1-016)。

二、有关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诉讼各方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毅超,总经理

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光谱中路23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39729668K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行盛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金仁月,总经理

住所:广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学大道249号第9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596197907N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小军,董事长。

住所:广州市越秀区长堤大马路270号一层、二层、三层、四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80369886J

原审被告:广州天河立嘉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严炎象,董事长。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2506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0589356695

原审被告:广州瑞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永飞。

住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西路5号广州国际金融中心主塔写字楼2506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677792193Y

原审被告:林永飞,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7********5310原审被告:翁华银,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7********5291原审被告:何琳,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7********3936原审被告:江德湖,男,汉族身份证号码:440121********0931原审被告:英伟文,女,汉族身份证号码:440102********3244原审被告:韩瑞英,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81********2821原审被告:翁华才,男,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81********3958原审被告:翁雅云,女,汉族身份证号码:350127********5300

(二)摩登集团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五项;

2、请求改判上诉人不承担本案一审的诉讼费、鉴定费,并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三)行盛集团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八项,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责任;

2、请求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民事判决书》的第五项,改判被上诉人摩登集团对原审被告立嘉小贷不能清偿该判决第一、

二、三项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向被上诉人立根小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请求判令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由本案被上诉人和其他原审被告承担。

(四)二审判决情况

公司于近日收到广州中院出具的编号为“(2021)粤01民终7597号”的《民事判决书》,判定摩登集团的上诉请求成立,法院予以支持;上诉人行盛集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判决如下:

1、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民事判决第

一、二、三、四、六、七、八、九、十项;

2、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34730号民事判决第五、十一项;

3、驳回被上诉人广州立根小额再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70,753元(受理费465,753、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上诉人立根小贷负担31,002元;由原审被告立嘉小贷、瑞丰集团、林永飞、翁华银、何琳、江德湖、英伟文、韩瑞英共同负担439,751元,原审被告翁华才、上诉人行盛集团在其中192,392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原审被告翁雅云在其中82,454元的范围内共同负担。一审案件鉴定费109,400元,由上诉人摩登集团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4,845元,由被上诉人立根小贷负担146,584元,上诉人行盛集团负担128,26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公司前期已根据一审判决结果及会计准则的规定,在2020年年度报告中,对本次案件相关事项部分金额计提了预计负债,本次终审判决后,公司将对此部分预计负债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公司将继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7597号《民事判决书》。

摩登大道时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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