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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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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江苏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证监局《关于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75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说明如下:

一、警示函内容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你公司2021年1月29日披露《2020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归母净利润)为2,893万元至2,995万元。2021年4月15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2,907.00万元。2021年4月26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2,349.28万元。2021年4月28日,你公司再次披露《2020年度业绩快报修正公告》,预计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为-12,082.46万元。2021年4月29日,你公司披露《2020年度报告》,2020年度经审计归母净利润为-12,082.46万元。你公司对2020年度归母净利润的多次预计不准确,且均与实际净利润存在重大差异,信息披露不准确。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计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请你公司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求,强化信息披露管理,严格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切实提高规范意识和履职能力。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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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坚决遵循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范要求;同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促使公司规范运作,杜绝上述事项再次发生,不断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上市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内容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风险。

特此公告。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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