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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子新材:关于2019年度无法表示意见内控鉴证报告的专项说明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7-01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众环专字[2020]320016号)。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涉及事项专项说明如下:

一、无法表示意见涉及事项的详细情况

如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内控鉴证报告》所述: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扬子新材公司”)管理层对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扬子新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性,同时对2019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务。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策、程序遵循的程度,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扬子新材公司位于俄罗斯的境外子公司俄罗斯联合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俄联合公司”)截至2019 年 12 月 31 日的资产总额为1,493,308,801.97元,占扬子新材公司合并资产总额的 56.23%; 2019 年度营业收入为814,205,052.86元,占扬子新材公司合并营业收入总额的 37.09%;截至报告日,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我们未能到达俄联合公司开展现场审计工作,导致我们无法对俄联合公司2019年内部控制执行有效的内控测试。

我们认为,由于审计范围受到上述限制,我们未能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以获

取发表意见所需的充分、适当证据,因此,我们无法对扬子新材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

二、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尊重内控鉴证报告相关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无法表示意见的内控鉴证报告中相关无法表示意见的事项客观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将尽力采取相应有效的措施,尽早消除无法表示意见中涉及的事项,积极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特此说明。

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0年6月30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关于2019年

度无法表示意见内控鉴证报告的专项说明之签字页)

王功虎 石学娟

金跃国 杨 卓

张天赫 罗会远

赵焕琪 刘新宇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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