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作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本着促进公司加强经营管理、提升规范治理的目的,对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任的态度,对公司工作履行必要监督和提供建设性意见。
一、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规定和要求,我们经对公司2019年1-6月对外担保情况及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核查,现就相关情况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1、报告期内,未发生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没有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提供担保,且没有以前期间发生持续到本报告期内的对外担保事项。
3、截至 2019 年6月30日,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担保总额为11000万元,占公司 2018 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94%。除上述情况外,公司无逾期担保情况,无涉及诉讼的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况。
二、对于董事辞职及提名、选举第四届董事会新任董事事项进行了认真审议并发表如下意见:
1、经核查,徐昭先生、孙哲峰先生、梁辰先生、许孝男先生辞职原因与披露原因一致,系为工作调动或调整原因。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徐昭先生、孙哲峰先生、梁辰先生、许孝男先生因工作调动或调整原因不宜继续担任公司相关职务。
2、经审阅公司的会议文件及胡卫林先生、石学娟女士、杨卓先生、徐志刚先生的个人履历等相关资料,我们一致认为胡卫林先生、石学娟女士、杨卓先生、徐志刚先生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任职资格公司董事会对
董事的提名及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一致同意提名并选举胡卫林先生、石学娟女士、杨卓先生、徐志刚先生担任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并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对于聘任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基于独立判断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同意聘任秦玮先生为公司副总经理兼财务总监,任期为本次会议通过之日起至第四届董事会届满。本次聘任高级管理人员是在充分了解被聘任人资格条件、管理经验、业务专长等情况的基础上进行的,被聘任人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须的专业或行业知识,并已征得被聘任人本人的同意,不存在《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亦不存在如下情形:
(1)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2)最近三年内受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3)被中国证监会宣布为市场禁入者且尚在禁入期;
(4)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5)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本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扬子江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罗会远 ________________
赵焕琪 ________________
刘新宇 __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