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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12-08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调解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通过调解结案,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54,031元(已交纳),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以审计报告结论为准。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加加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12月7日收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高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公司与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或“优选公司”)合同纠纷案件,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经北京高院确认后,取得北京高院下发的《民事调解书》。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公司因与优选资本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19,7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15,259.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40,736,113.4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声誉损失200万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62,446,113.40元。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173号】,北京二中院判决如下:一、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亿元为基数,自

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031元,由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2,287元(已交纳),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7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2022年1月11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优选资本因不服北京二中院(2021)京 02 民初 173 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2年1月12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06)。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2年12月7日,公司收到北京高院送达的《民事调解书》【(2022)京民终180号】,主要内容如下:本案审理过程中,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如下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一、本协议签署后优选公司不再就加加公司之前的担保等负面事项向证券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机构、交易所、新闻媒体、社会公众举报、投诉、披露,不再散布、实施任何有损加加公司及其关联方商誉的言论、行为。二、本协议书签署后加加公司不再向优选公司提出任何权利主张。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案件受理费354,031元,由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140,060元,减半收取70,030元,由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预交140,060元、退还70,030元)。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通过调解结案,公司承担本次诉讼的一审案件受理费354,031元(已交纳),不承担任何经济赔偿责任,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实际影响以届时审计报告结论为准。公司选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调解书》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2月7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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