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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1-12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民事上诉状》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民事上诉状》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3、涉案金额:约3,402万元

4、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加加公司”或“公司”)于2022年1月11日收到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民事上诉状》。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或“优选公司”)因不服北京二中院(2021)京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诉讼基本情况及前期信息披露情况

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披露了《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公司因与优选资本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17日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19,71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15,259.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40,736,113.4元;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声誉损失200万元;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以上暂合计:62,446,113.40元。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173号】,北京二中院判决如下:一、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亿元为基数,自

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4,031元,由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2,287元(已交纳),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7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1年12月25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102)。

二、本次收到《民事上诉状》的主要内容

(一)诉讼当事人情况

上诉人(原审被告):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被上诉讼人(原审原告):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1)京02民初1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发回重审,或者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2、一审、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三)主要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

一、本案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程序错误,理应发回重审。

二、本案争议焦点之一,关于加加公司是否有权依据涉案《和解协议》的约定提起本案之诉的问题,一审判决存在严重的事实认定不清,以及明显的适用法律错误。

三、关于优选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问题,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不清,法律适用错误。

综上,由于一审判决在审判程序、法律适用与事实认定上均有错误,造成了错误的判决,致使上诉人承担了其不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被上诉人获得了其不应获得的利益,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公平、正义的交易环境,上诉人提起上诉,请求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上诉请求。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案现处于上诉受理期,尚未开庭审理,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

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上诉状》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2年1月11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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