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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加食品: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12-25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对上市公司损益的影响: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涉诉各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概述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原告”)因与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选资本”或“被告”)合同纠纷于2021年3月17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未依约申请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的违约金,违约金以18,000万元为基数,按照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20年6月29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19,71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损失以15,259.32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自2019年12月25日计算至人民法院收到其撤诉及解除保全措施申请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2月3日为40,736,113.4元;

3.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市场声誉损失200万元;

4.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以上暂合计:62,446,113.40元。

2021年3月17日,收到北京二中院《受理案件通知书》(案件编号:(2021)京02民初173号)。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3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重大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27)。

二、本次重大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

2021年12月23日,公司收到北京二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173号】,北京二中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一、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以1.8亿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4日起至2021年7月17日止,按照日万分之五的利率标准计算);

二、驳回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4031元,由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42287元(已交纳),优选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1174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交至本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三、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暂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四、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

本次诉讼判决为一审判决,涉诉各方如不服该判决可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诉讼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将根据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京02民初173号】。

特此公告。

加加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1年12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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