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卫星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对拟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的议案进行了事前审核,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则地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