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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石化: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调整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独立意见

本次对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调整,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同意公司董事会对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二、关于公司向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1、董事会确定公司限制性股票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以及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同时本次授予也符合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关于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

2、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禁止获授股权激励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有助于公司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中层管理人员、技术骨干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的积极性,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经营者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综上,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2021年2月26日,并同意按照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授予92名激励对象307万股限制性股票。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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