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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石化: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调整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3-02

及首次授予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9号——股权激励》(以下简称“《第9号业务指南》”)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监事会就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调整及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相关事宜发表如下意见:

1、鉴于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中,有1名激励对象因离职不再符合激励对象资格,12名激励对象由于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根据《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的规定和公司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05人调整为92人,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公司本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数不变。除上述调整外,公司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其他内容与2021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内容一致。

本次调整符合《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因此,监事会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授予激励对象名单进行调整。

2、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3、本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为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对象名单中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

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激励对象的基本情况属实,不存在虚假、故意隐瞒或致人重大误解之处。

5、激励对象均为对公司未来经营和发展起到重要作用的核心人才(不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6、上述人员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进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7、激励对象未参与两个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成就。监事会同意以2021年2月26日为授予日,以15.88元/股为授予价格,向92名激励对象307万股限制性股票。

监事:唐文荣、胡肖龙、杨玉琴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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