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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石化:监事会关于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1-01-2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对公司《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及《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以下简称《首次授予名单》)核实后,发表如下意见:

(一)监事会关于《激励计划(草案)》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认真审核后认为:

1、未发现公司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2、公司《激励计划(草案)》的制定、审议流程和内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解锁安排(包括授予额度、授予日期、授予价格、锁定期、解锁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的利益;

3、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4、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可以健全公司的激励约束机制,能使经营者和股东形成利益共同体,提高管理效率和经营者的积极性、创造性与责任心,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

(二)监事会对公司《首次授予名单》的审核意见

监事会对公司《首次授予名单》认真核实后,认为:

1、列入公司《首次授予名单》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1)最近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本次激励对象未包括公司的独立董事、监事。本次激励对象的范围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将在召开股东大会前,通过公司网站或其他途径,在公司内部公示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公示期不少于10天。监事会将于股东大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对激励对象名单的审核意见及其公示情况的说明。

上述事项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施行。

监事:唐文荣、胡肖龙、杨玉琴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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