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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石化: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12-22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浙江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0年12月18日,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及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06号),现将决定书内容公告如下: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杨卫东、沈晓炜、王满英:

经查,我局发现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星石化”或者“公司”)存在以下违规事项:

一、2018年7月,卫星石化与船东Delos Energy Transportation LLC(以下简称“原船东”)签订船舶期租协议,租期为15年,租金总额为15.53亿美元,折合人民币104.08亿元。当月,原船东与两家造船公司签订6艘船舶建造合同。2019年1月,原船东未如期支付造船款,两家造船公司因此取消造船合同。公司未实际执行上述期租协议,也未支付任何租金。公司迟至2020年8月11日才对外完整披露上述期租协议,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二、2019年3月,公司与上述两家造船公司协商,由卫星石化设立六家香港子公司暂时承接上述造船合同,并垫付造船款项。造船合同总金额合计7.17亿美元,折合人民币48.13亿元。公司在2019年半年报中未准确披露已垫付的造船款,且迟至2020年6月29日才对外完整披露承接的造船合同,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形。

三、卫星石化于2017年8月非公开发行股票筹集资金30亿元。2018年5月30日至2019年3月5日期间,卫星石化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最高额达2亿元)循环购买了10笔结构性存款,累计金额12.50亿元。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结构性存款的行为未履行公司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卫星石化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

第三十条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第七条等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裁杨卫东、董事会秘书沈晓炜、财务负责人王满英对上述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充分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认真履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并于2020年12月30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公司高度重视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的事项,并深刻反思公司在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公司将强化内部控制,积极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内部控制及信息披露的规范管理和有效控制,保证信息披露的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努力防范化解经营风险,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发展质量。

特此公告。

浙江卫星石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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