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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星石化: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29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经认真审阅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相关文件,听取相关说明,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二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19年度已达到规定的绩效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公司48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19年度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不存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二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锁事宜。

二、关于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公司2018年度已达到规定的绩效考核目标,未发生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锁的情形。公司4名激励对象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准予实施股权激励

计划的条件,其主体资格合法、有效;2019年度绩效考核均为“合格”及以上,不存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或不能解除限售股份的情形。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预留部分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全部成就,本次解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办理限制性股票相关解锁事宜。

三、关于下属子公司拟洽谈租约及船舶转让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根据经营发展需要,为实现主业聚焦、降低经营风险,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下属子公司拟洽谈租约及船舶转让的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暂时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降低财务成本,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含本数)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使用期限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不超过12个月。

五、关于2020年度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为了满足生产经营及业务发展的需要,公司拟为全资孙公司的融资或其他履约义务提供担保,本次对外担保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孙公司,无其他对外担保,风险可控。同时,授权公司董事长在此次担保额度内,办理具体的签署事项。上述对外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其决策程序合法、有效,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新增对外担保额度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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