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勤勉尽则地履行了相关责任和义务,为公司出具的各项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将继续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0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过认真审查,我们认为:公司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事项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要求,没有违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不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我们一致同意将公司关于2020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独立董事:高长有、潘煜双、费锦红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