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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佑德酒: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定期)审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2-04-26

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要求,我们作为青海互助天佑德青稞酒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定期)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形成了有效的职责分工和制衡机制。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体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公司建立了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出具的《2021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二、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也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经营发展需要,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我们同意公司董事会拟定的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本议案提交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就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经核查,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存放和使用违规情形。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21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是依据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地区的薪酬水平,结合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制定的,符合公司可持续发展的战略。薪酬方案符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规定,有利于调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促进公司的长远发展。因此,我们同意《2022年度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

五、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会议前就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告知了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我们对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的资料、资质进行了认真的审核。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审计业务资格,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经验,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我们认为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符合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资质要求,本次续聘有利于保障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同意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定期)审议。

(二)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执业过程中坚持独立审计原则,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公司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继续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

独立董事:吴非、邢铭强、范文来

2022年4月25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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