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规定,我们作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认真审阅了相关资料,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该笔银行授信担保原为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深圳前海帕拓逊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帕拓逊”)提供的连带责任担保,被担保人帕拓逊原为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稳健、现金流状况良好、资产负债率低、信用良好,具备偿债能力。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不构成重大影响,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相违背的情况。
且本次担保由邓少炜先生提供反担保,担保风险可控,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况。
本次对外担保审批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程序合法合规。
综上,我们同意《关于提供对外担保的议案》,并同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跨境通宝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孙俊英 李忠轩 郑挺颖
二零二一年四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