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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上市公司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相关议案进行了认真核查,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出售资产有利于公司现金回流,本次交易方案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交易方案具备可操作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出售资产暨关联交易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潘 琰、洪 波、曾政林2020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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