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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的专项说明的独立意见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8-27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规定和要求,我们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检查和落实,并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

我们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就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截止2020年6月30日,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已获批准的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37,422.09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6.29%;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实际发生的对外担保余额为24,602.19万元人民币,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71%,无逾期担保。

上市公司各项担保均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期内,公司及其子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对外担保逾期的情况。

2、公司与关联方的累计和当期资金往来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附属企业、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2020年8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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