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事前认可意见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 修订)》、《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细则(2020 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作为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上市公司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相关议案进行审阅,并认真核查了相关资料,听取了有关人员的汇报,现对该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相关申请文件,主要是基于目前资本市场环境变化,依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发行监管问答——关于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引入战略投资者有关事项的监管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等诸多因素做出的审慎决策。公司生产经营正常,终止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不会对公司的正常业务经营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关于公司终止 2020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事项并撤回申请文件的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潘 琰、洪 波、曾政林2020年8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