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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人股份: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19-04-25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三次会议于2019年4月24日上午10:00时在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闽江口工业区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本次会议由监事会主席林良秀先生召集并主持,会议通知已于2019年4月12日以专人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全体监事。应到监事3名,实到监事3名。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经与会监事审议,本次会议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表决通过以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议案需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2、审议并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该议案需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3、审议并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8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该议案需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4、审议并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该议案需提交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5、审议并通过《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公司监事会对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审核,认为: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遵循内部控制的基本原则,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健全的公司各环节的内部控制制度,保证了公司业务活动的正常开展;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聘任,公司内部控制组织机构完整,内审人员配备到位,保证了公司内部控制的执行及监督充分有效;2018年,公司未有违反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情形发生。综上所述,监事会认为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全面、真实、准确,客观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的实际情况。

6、审议并通过了《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正文》

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董事会编制和审议公司2019年第一季度报告全文及其正文的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议案》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公司对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能够更加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差错更正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监事会同意本次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

8、审议通过《关于2019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3票;无反对票;无弃权票。

特此公告。福建雪人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2019年4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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