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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上股份: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2 下载公告
公告日期:2020-06-30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管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对内部

控制评价结论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控制的重大变化。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包括公司及下属控股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内部控制管理手册及相关实施细则中公司层面控制所涉及的发展战略、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社会责任、企业文化等各项流程,业务层面控制中涉及的资金运营、投资、融资、采购、销售、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工程项目、研发、担保、财务报告、全面预算、合同管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关联方交易、突发事件、内部信息传递和信息系统等各类流程和高风险领域。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和《内部控制制度》等的规定,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

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类别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一般缺陷
营业收入潜在缺陷缺陷<营业收入总额0.2%
利润总额潜在缺陷利润总额0.2%≤缺陷<利润总额缺陷<利润总额0.2%
资产总额潜在缺陷缺陷<资产总额0.2%
所有者权益潜在缺陷缺陷<所有者权益总额0.2%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1)控制环境无效;

(2)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3)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4)企业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5)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缺陷。

重要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仍应引起董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

一般缺陷: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的内部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缺陷认定等级直接财产损失额
重大缺陷1000万元以上
重要缺陷100万元——1000万元(含)
一般缺陷100万元(含)以下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

出现以下情形的,可认定为重大缺陷,其他情形视影响程度分别确定重要缺陷或一般缺陷。

(1)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

(2)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

(3)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

(4)媒体负面新闻频现;

(5)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

(6)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或重要缺陷,存在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一般缺陷1个,具体的缺陷如下:

2019年12月27日,公司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函》,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公司2011 年 6 月 23 日,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关联公司资产的议案》,同意公司按评估价值购买东莞威亮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亮电器”)位于东莞市常平镇横江厦村的一块工业用地及其上附属厂房、宿舍及食堂共五栋物业资产,公司已支付价款并对上述资产占有和使用,但上述资产未完成过户手续,公司未持续披露上述交易的进展情况。交易所要求公司董事会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整改情况:报告期内,公司已经根据事项的进展情况积极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由于上述工业用地及其上附属厂房、宿舍及食堂共五栋物业资产目前被司法查封,为了维护公司权益,公司于2019年11月起诉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东莞分行”)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案号:[2019]粤1973民初16899号),申请解除对案涉土地房产的查封,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威亮电器已向公司做出承诺:如果公司提请的执行异议诉讼一审判决公司败诉,在公司收到一审判决书30日内,威亮电器将促成公司购买标的资产所支付的3160万元和相关利息支付给公司作为保证金,如果公司执行异议诉讼最终败诉,前述保证金将作为公司的损失补偿,公司无需退还;如果公司最终胜诉,在标的资产的他项权利消除后,公司需在5日内将前述保证金原路退还。

公司于2020年3月起诉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威亮电器签署的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一案(案号:[2020]粤19民初25号),申请确认中信银行东莞分行与威亮电器签署的相关最高额抵押合同无效,判令中信银行东莞分行和威亮电器办理标的资产的注销抵押登记手续,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立案受理。

2020年5月,公司收到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由于本案事实部分的认定须以[2020]粤19民初25号案件的审查结果为依据,目前该案尚未于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因此,本案属于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需要中止诉讼的情形。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对本案作出中止诉讼的裁定。

截至本报告披露日,公司尚未收到前述诉讼的判决结果,公司将对该事项予以持续关注,并持续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情况说明

2020年度公司将继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进一步强化规范运作管理,促进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执行,不断优化内部控制设计,充分发挥内部控制体制的效率和效果,有效防范管理运作风险,促进公司战略的实现与持续健康发展。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梁金成

2020年06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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